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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简介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3-03-03|浏览次数:132

  一、考试介绍


  高级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级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有中国特色的高级教育方法。且参与自学考试的考生不受性别、年岁、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捆绑,不必通过入学考试,即可根据自己的状况选择相关的专业,参与该专业课程的学习。通过国家安排的共同考试,获得合格成果。在通过教学计划规则的全部理论和实践课程的考试后,即可获得大学专科或本科的结业证书。本科结业生还可以恳求学士学位。


  自学考试的学历遭到国家的供认,自学考试结业生享有与一般高校同类结业生相同的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教育法》明晰规则“国家实施高级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国务院发布的《高级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也明晰规则“高级教育自学考试结业证书获得者的待遇与一般高校同类结业生相同”。


  二、自学考试的特色


  高级教育自学考试特色,可归纳为:最大的开放性,广泛的适应性,极大的灵活性,自学方法和社会助学的多样性和出资少、效益高、见效快以及以自学、业余为主、工学敌对小等。如:自学考试面向全国全民甚至整个社会,无入学条件要求,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不受性别、年岁、民族、种族、已受教育程度的捆绑;报考专业、学习方法、地址不受捆绑;考一门通过一门,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考试时刻、考试次数不受捆绑,考试不及格可考多次、重复考,直到合格中止等等。


  三、什么人能参与自学考试


  1、不受性别、年岁、民族、种族和教育程度捆绑。(不捆绑学历、户口、可在异地报考结业。)


  2、不必通过入学考试。在报名期间直接到各地自考办报名。


  3、通过国家安排的共同考试,获得合格成果。在通过教学计划规则的全部理论和实践课程的考试后,即可获得大学专科或本科的结业证书。本科结业生还可以恳求成人学士学位。


  四、开考次数和出题单位


  自学考试每年举行四次考试,分别在1月、4月、7月、10月份。但并不是每个区域都考四次,有的区域只考4月和10月两次,也有些区域考三次。各区域的报名时刻也不相同,要看当地自考办的安排。报考之初,首先要查看当年自己地址省市都在什么时刻考哪些课程,来确认自己要报考的科目。


  出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纳全国共同出题、区域出题、省级出题三种方法。近年来,各地考办纷繁对高级教育自学考试考试次数及时刻进行了调整,考生年考试机会明显减少。


  五、开设自学考试院校分类


  社会助学是联接自学者与国家考试的中间环节,是帮忙自学者走向成功的桥梁和纽带。社会助学的安排方法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1、高级校园举行的自考助学包含一般高级院校,也包含电视大学、各级党、团、干校等院校。这些校园助学多为可脱产学习的全日制办学方法,校园的教学设施比较完全,师资力气雄厚,开办的助学专业也较多,比较合适高中结业生和非业余学习人员继续接受高级教育的需求。


  2、托付开考部分和用人单位举行的自考助学包含部分安排的校园、培训中心及各种方法的辅导站。这种部分助学的最大优势是把自考助学的专业与打开所需求的人才培养方向有机结合起来,构成有系统有安排的助学活动,从参学员工的工作特色动身,学习的时刻和方法灵活多样,有利于处理工学敌对,因而更合适在职员工按照从事的作业选好专业,参与助学。


  3、社会力气助学这种助学安排大都归于民办大学,有社会团体、民主党派举行的校园,也有社会有关部分的离退休人员依托有关单位举行的助校园园。


  六、及格线和单科合格证


  课程考试合格者(全部课程都是60分为及格),考后一个月从自考办获得单科合格证书。(部分省市施行单科合格证有效期为8年)不及格者,可参与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不捆绑参与考试的次数。


  七、什么专业不可以报考


  报考人员可在本区域的开考专业规划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报考方针有工作上捆绑的专业只接受部分委培共同招生(如公安系统、医疗机构等)。


  八、自考结业证书的效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教育法》明晰规则:国家实施高级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国务院发布的《高级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明晰规则“高级教育自学考试结业证书获得者的待遇与一般高校同类结业生相同”,可以考研,出国留学等。其间澳大利亚、英国的高级学府都供认,世界上有20多个国家供认自考学历。(国外认可我国自考学历的状况简介)


  九、自考结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高级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则:“高级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根底科)或本科结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地址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分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准则,根据作业需求,调整他们的作业;非在职人员(包含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作人事部门根据需求,在编制和增人方针规划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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